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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则


来源:亿百体育真人注册开户    发布时间:2025-04-24 12:37:00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则》现已1990年6月13日我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及机载设备(除非特别指明,以下均简称民用航空产品)。当民用航空产品处于下述状况之一时,颁布适航指令:

  (一)某一民用航空产品存在不安全的状况,而且这种状况很可能存在于或发生于同类型规划的其他民用航空产品之中;

  (注)外国适航当局指同意民用航空产品类型合格证或等效文件的国家适航当局。

  第四条职责(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册的民用航空器的一切人和运用人,一定要保证其运用的民用航空器契合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产品的规划、生产单位和个人,一定要保证其规划、制作的民用航空产品契合现行的我国民用航空适航规范和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三)因履行按本规则颁布的适航指令所形成的经济影响,我国民航航空局不承当职责。

  我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授权我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司司长以我国民用航空局的名义颁布适航指令。

  当我国民用航空局发现民用航空产品上存在有如第一章第二条所述的状况,将以适航指令的方式加以指明,而且在适航指令中规则强制性的查看要求、改正办法或运用约束。

  我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每一份适航指令均以书面方式颁布;紧急状况时,以电报的方式颁布,但随后补发书面适航指令。